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6刑初96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曾用名吴帅云),于云南省镇雄县,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6〕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颜惺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6月2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吴某窜至平阳县万全镇兴阳路18号“全宇服饰有限公司”三楼305宿舍内,盗取XX所有的人民币950元,后逃离现场。2、2016年7月中旬某日晚6时许,被告人吴某窜至平阳县“浙江日升有限公司”212宿舍内,盗取王辉所有的人民币500元,后逃离现场。3、2016年7月22日前后某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吴某窜至平阳县“瑞鸟电商园”二单元232宿舍内,盗取吴军所有的人民币100元,后逃离现场。4、2016年7月25日下午,被告人吴某窜至平阳县“瑞鸟电商园”二单元217宿舍内,盗取罗配云所有的人民币300元,后逃离现场。5、2016年7月25日前后某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吴某窜至平阳县“瑞鸟电商园”一单元523宿舍内,盗取徐桃花所有的白色“OPPO”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792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涉案手机已被追回返还失主徐桃花。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供述,失主XX、王辉、吴军、罗配云、徐桃花的陈述,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光盘,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部分赃物已被追回返还失主,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责令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吴某继续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850元,分别返还失主XX人民币950元、王辉人民币500元、吴军人民币100元、罗配云人民币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徐锦碧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胡琼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