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2657号
原告:盛业勇,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扬,上海钰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林根,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盛业勇与被告孙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叶 岚
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
人民陪审员 潘衍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