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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2657号

盛业勇与孙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盛业勇,孙林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2657号

原告:盛业勇,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扬,上海钰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林根,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盛业勇与被告孙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叶 岚

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

人民陪审员  潘衍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