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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2执260号

陈桔英、张凯旋、曹玉与余明、殷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20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桔英,张凯旋,曹玉,余明,殷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2执260号申请执行人陈桔英,女,汉族,1957年6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凯旋,男,汉族,1954年6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曹玉,女,汉族,1988年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余明,男,汉族,1989年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殷佳,男,汉族,1990年8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桔英、张凯旋、曹玉与被执行人余明、殷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桔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余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勇

审判员  文辉

审判员  易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