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81执539号申请执行人顾洪波。申请执行人李琼娟。被执行人李国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洪波、李琼娟与被执行人李国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国忠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土地、房产等财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国忠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查询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顾洪波、李琼娟,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询结果无异议,同时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国忠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国忠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顾洪波、李琼娟又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国忠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捷
审判员 刘峻志
审判员 李圣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林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