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1982-1号原告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经济开发区大沂路北段。法定代表人赵笃学,董事长。被告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唐山市新华东道70号东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30266302W。法定代表人张文学,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乐县人民法院(2016)鲁0725民初198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存款。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穆彦庆
人民陪审员 吴荫宝
人民陪审员 马跃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秀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