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申139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长春,男,汉族,现住新疆轮台县。
委托代理人:张利军,新疆恒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孟海全,男,汉族,现在新疆轮台县看守所羁押。
委托代理人:孟建旗,男,汉族,系孟海全之子,现住新疆库尔勒市。再审申请人陈长春因与被申请人孟海全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巴民一终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长春申请再审称:我与其他农民于2008年集资架设涉案的供电线路,后孟海全与张会平、任会民协商在原有供电线路上进行接口架线,孟海全与任会民、张会平等写过一份证明,证实六台变压器属于我们架线者集体所有,原二审法院在孟海全仅要求申请人交纳电费、没有起诉要求确认供电线路权属的情况下,将本属于18户农民的共同电路权属确认为孟海全所有,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二审法院”孟海全对涉案供电施享有所有权”的认定。
本院认为:孟海全作为本案的原审原告提起诉讼认为,其与任会民、张会平签订《供电设施权属协议》后,供电线路及设施所有权归孟海全所有,陈长春应按电表缴纳电费,请求法院判令陈长春缴纳2015年5月15日至6月15日的4414元电费。一审法院以陈长春已自行向供电所缴纳了2015年5月15日至6月15日的4414元电费为由,驳回孟海全的诉讼请求,判决结果正确,但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7.5公里供电线路及变压器的产权属于任会民、张会平等人所有,超出了原告孟海全的诉讼请求。孟海全针对供电线路的权属问题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虽然维持了一审判决,但对供电线路权属作出的认定,亦超出了原告孟海全的诉讼请求,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综上,陈长春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指令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敖其尔加甫
审判员郭长安
审判员黄竹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邓先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