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3038号
原告:黄健,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公务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银川鼎金汇业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甘德炜,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健诉被告银川鼎金汇业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健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黄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桂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