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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8民初2289号

刘先佩与丁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先佩,丁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2289号原告刘先佩,男,生于1963年3月27日。被告丁一,男,生于1976年3月1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先佩与被告丁一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先佩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先佩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先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