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2289号原告刘先佩,男,生于1963年3月27日。被告丁一,男,生于1976年3月1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先佩与被告丁一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先佩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先佩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先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