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2395号罪犯尹成化,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熟刑二初字第01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成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12月12日至2018年12月11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3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38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月1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6年8月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8月4日至2016年8月8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尹成化,在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尹成化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尹成化原住所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经审理查明,罪犯尹成化,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尹成化,在2016年4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241分。为此,2015年10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8月、2016年5月连续两次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尹成化对判决罚金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等级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执行情况登记表、罚金缴纳单据、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尹成化在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能自觉履行财产刑,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尹成化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 毅
代理
审判员 徐莹颖
代理
审判员 申富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