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5023号申请人张开俊,男,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张道水,男,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杨位娴,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开俊与被申请人张道水、杨位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开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道水、杨位娴的银行存款30万元。申请人张开俊自愿提供其名下的位于滕州市XX小区14号楼第一层的房产一处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开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张开俊名下的位于滕州市XX小区14号楼第一层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至2019年8月30日;
二、冻结被申请人张道水、杨位娴的银行存款30万元查封期限至2017年8月30日,。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张开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士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