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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5023号

张开俊与张道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开俊,张道水,杨位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5023号申请人张开俊,男,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张道水,男,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杨位娴,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开俊与被申请人张道水、杨位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开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道水、杨位娴的银行存款30万元。申请人张开俊自愿提供其名下的位于滕州市XX小区14号楼第一层的房产一处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开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张开俊名下的位于滕州市XX小区14号楼第一层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至2019年8月30日;

二、冻结被申请人张道水、杨位娴的银行存款30万元查封期限至2017年8月30日,。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张开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士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