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6885号
原告:林碧玉,女,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美琼、张婕,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经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施能沂,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林碧玉与被告福建经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林碧玉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碧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碧玉负担。
审判员 徐翰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