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2229号
申请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201号南楼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17881554L。
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向华,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敏,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李冰,女,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
申请人:孙纯文,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
申请人:李晶,女,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申请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李冰、孙纯文、李晶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各被申请人价值6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冰、孙纯文、李晶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宣霖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韩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任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任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