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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4执42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红烟支行与段自友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红烟支行,段自友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4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红烟支行。住所地:弥勒市。代表人石磊,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段自友,男,生于1962年11月11日,傣族,农民,住弥勒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红烟支行与被执行人段自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弥民二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红烟支行与被执行人段自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9467.57元。经过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和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4执42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生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汤政鸿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永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