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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21297号

吴月娥与上海黄浦小梁园年代秀餐饮有限公司、董庆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月娥,董庆功,上海黄浦小梁园年代秀餐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21297号原告吴月娥,女,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代理人唐君健,上海市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庆功,男,1964年4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上海黄浦小梁园年代秀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董庆功。

原告吴月娥诉被告董庆功、上海黄浦小梁园年代秀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董庆功、上海黄浦小梁园年代秀餐饮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遂采用公告送达,并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月娥委托代理人唐君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庆功、上海黄浦小梁园年代秀餐饮有限公司在本院通过公告形式向其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仍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月娥诉称,其和董庆功系经朋友介绍认识的普通朋友,上海黄浦小梁园年代秀餐饮有限公司系董庆功投资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借款人董庆功、上海黄浦小梁园年代秀餐饮有限公司因生意资金周转于2015年8月5日向其借款人民币14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6年8月4日止,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借款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借款人于同日向其出具借据一张。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约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

一、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40万元;

二、二被告支付原告以140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自2015年8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借款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2、借据、招商银行电子回单,证明被告收到原告借款。被告董庆功、上海黄浦小梁园年代秀餐饮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5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4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自2015年8月5日至2016年8月4日,利率为月息3%。借款期限内,二被告应按月向原告支付利息。二被告违约的,除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向原告支付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同日,原告向二被告指定账户汇入140万元。2016年3月,因二被告未给付任何利息,且无法联系,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按约给付了借款,二被告应按约定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原告现主张的利息不高于法定标准,本院予以准许。二被告在本院通过公告形式向其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仍未到庭应诉,属自行放弃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庆功、上海黄浦小梁园年代秀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吴月娥借款本金140万元;

二、被告董庆功、上海黄浦小梁园年代秀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吴月娥利息(以14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8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64元,由被告董庆功、上海黄浦小梁园年代秀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 懿

人民陪审员 姚 月

人民陪审员 张孝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