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511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陈某某,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继续被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取保候审。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5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黎维说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请求不再追究被告人任何法律责任。本院意见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具有赔偿谅解、认罪从轻情节。对被告人陈某某宣告缓刑。判 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 正 齐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 璇(兼)
书 记 员 张 思 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