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4民初6414号

崔佩文与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什大份村民委员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崔佩文,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什大份村民委员会,赤峰市松山区英金河罐区管理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赤峰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6414号原告崔佩文,男,汉族,退休教师,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什大份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什大份村。法定代表人于小会,主任。被告赤峰市松山区英金河罐区管理处。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山水坡村。法定代表人刘云昌,主任。委托代理人高恃亮,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佩文诉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什大份村民委员会、赤峰市松山区英金河罐区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佩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佩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崔佩文负担。

审判员  刘志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