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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1784号之一

宁波市兰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谢梦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市兰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谢梦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17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兰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3426242-1),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环城南路南段815-1号。法定代表人虞国芬,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谢梦亚,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6)浙0212民初46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兰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梦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谢梦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兰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款195410.6元及利息。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本案执行款50000元,尚欠执行款145410.6元及利息。另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东一村的土地使用权,但短期内难以处理。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178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项宇龙

审 判 员 卢树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蔡静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