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刑初1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琨,男,199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4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兖州区看守所。辩护人张波,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跃跃,别名管跃,男,199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08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7600元。2015年4月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兖州区看守所。辩护人秦攀,山东佑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廉狄,男,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5年4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兖州区看守所。辩护人黄书蕙,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卢某,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5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兖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白平,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2016年2月19日因涉嫌窝藏罪被兖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峰,山东华安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一刑诉[201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琨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朱跃跃、廉狄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卢某、王某甲犯窝藏罪,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9日、8月31日两次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琨及其辩护人张波,被告人朱跃跃及其辩护人秦攀,被告人廉狄及其辩护人黄书蕙,被告人卢某及其辩护人白平,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李峰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济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于同年6月21日提请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济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4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卢某因孟某甲电话骚扰其女友,遂邀被告人杨琨、朱跃跃和廉狄前去帮忙,被告人杨琨、朱跃跃、廉狄乘车到兖州区国税局附近地摊上,对孟某甲及被害人肖某甲等人进行殴打,孟某甲及被害人肖某甲向南逃脱。杨琨、廉狄乘坐朱跃跃驾驶的白色奔驰面包车,行驶至龙某二区门口时,发现肖某甲及孟某甲,被告人廉狄、杨琨先后下车对二人进行追打,被告人朱跃跃驾驶车辆追赶肖某甲,当追至兖州区九州大道路南顺风肥牛饭店路口处,将肖某甲撞倒,后与杨琨、廉某甲对肖某甲进行殴打,杨琨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朝肖某甲胸部、右肋部捅刺两刀,致被害人肖某甲因心脏破裂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时被害人肖某甲的朋友刘某甲赶到现场,被告人杨琨又持刀朝被害人刘某甲胸部捅刺一刀,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后三被告人逃离现场。被告人卢某、王某甲在明知被告人杨琨、朱跃跃、廉狄犯罪的情况下,分别提供钱给杨琨、朱跃跃,安排他人送杨琨、朱跃跃、廉狄到邹城市躲藏,帮助三被告人逃匿。2015年4月3日,被告人杨琨、廉某乙朱跃跃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5月21日,被告人卢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讯问了各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各被告人原来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跃跃、廉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王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应当以窝藏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琨、朱跃跃系主犯,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廉狄系从犯,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被告人杨琨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持刀捅刺被害人的事实予以供认,辩解没有杀人的故意。其辩护人提出杨琨系初犯、偶犯,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受害人有过错,应按故意伤害罪处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朱跃跃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伤害被害人的事实予以供认。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跃跃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廉狄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伤害被害人的事实予以供认。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廉狄系初犯、偶犯,在本案中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是从犯,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应按寻衅滋事罪处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窝藏罪的事实予以供认,辩解给钱是为让他们看病。其辩护人提出卢某系初犯、偶犯,资助金额较小,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积极补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窝藏罪的事实予以供认,辩解他劝说被告人杨琨、朱跃跃、廉狄自首。其辩护人提出王某甲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积极补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卢某因孟某甲电话骚扰其女友,打电话纠集被告人杨琨、朱跃跃和廉狄等人前去帮忙。当日22时,被告人杨琨、朱跃跃、廉狄等人驾驶车辆到兖州区国税局门口与卢某会面,后因言语不和,卢某、杨琨、朱跃跃、廉狄等人对孟某甲及与其在一起吃饭的被害人肖某甲等人进行殴打,孟某甲、肖某甲一起向南逃脱,卢某等人追赶未果,各自散去。被告人杨琨、廉狄乘坐朱跃跃驾驶的白色奔驰面包车,行驶至兖州区州大道路北龙某二区门口时,发现了肖某甲及孟某甲,廉狄、杨琨先后下车,廉狄追打孟某甲至龙某二区小区内,朱跃跃驾驶车辆与杨琨一起追赶肖某甲,追至九州大道路南顺风肥牛饭店路口处,朱跃跃开车将肖某甲撞倒,并与杨琨及已返回的廉某甲对肖某甲殴打。同时,肖某甲的朋友刘某甲等人赶到现场,期间,杨琨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朝肖某甲胸部、右肋部捅刺两刀,致被害人肖某甲倒地,又朝被害人刘某甲胸部捅刺一刀,后逃离,朱跃跃驾驶车辆与廉某甲逃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肖某甲因心脏破裂死亡,被害人刘某甲的损伤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杨琨、朱跃跃等人与被告人卢某在兖州区××附近见面,卢某明知被告人杨琨、朱跃跃犯罪,分别给朱跃跃现金500元、给杨琨现金1000元,帮助二人逃匿。4月3日9时许,被告人杨琨、朱跃跃和廉狄在济宁市××店与被告人王某甲见面,王某甲在明知三被告人犯罪的情况下,安排他人将三被告人送至邹城市××附近一旅馆内躲避。同日,被告人杨琨、廉某乙朱跃跃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5月21日,被告人卢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陈述,2015年4月2日晚,他和刘某乙、乔某、朱某甲一起吃饭,22时02分,肖某甲打电话说在至尊肥牛附近有事,让他过去。他们四人开两辆车赶到至尊肥牛附近,没找到,联系肖某甲,说在顺风肥牛门口,他们赶到见一辆白色面包车停在路口,车头向某南,肖某甲趴在地上,一人掐着肖某甲的脖子、别着肖某甲的左臂,另一人拽着肖某甲的衣服,还有一人踢打肖某甲,他下车劝阻,其中一人朝他胸口下面捅了一刀,他想拽住这个人,这人向某跑并把他带倒了。当时面包车发动后向后倒,他和乔某拽住肖某甲往一边拉,面包车碰了他们的车,然后向某跑了。肖某甲一直在地上趴着没有起来,他拉肖某甲时,见肖某甲很虚脱,奄奄一息的样子。因为当时天黑,见面时间短,他辨认不出对方三人。
二、证人证言1、证人孟某甲证实,2015年4月2日21时许,他和肖某甲到龙某北路国税局服务大厅东侧的地摊吃饭,王某乙去的晚。他打了几个电话喊田某吃饭,田某没接。9时50分左右,他打通了田某电话。约10分钟,一辆黑色的车停在地摊旁,田某和两人走到他们身边,其中一人要打他们,另一个问他们什么事。一会又来了几个人,拿起马扎就打他们,其中有个人很胖,头上好像扎着小辫。他和肖某甲向九州路顺风肥牛方向跑,不知王某乙去哪里了,跑到顺风肥牛附近,一辆白色面包车停在他们身前,他跑进路北的龙某小区,不知道肖某甲去了哪里。后他从小区出来,见温某等人在路上站着,说肖某甲被捅了。2、证人王某乙证实,2015年4月2日晚,肖某甲喊他到国税局北的工商银行门口吃饭。10时许,他到后先去了厕所,在厕所接到肖某甲的电话说有人找事,他见孟某甲和一个男人说话,肖某甲在一边打电话。约一分钟,过来五、六个男青年,其中一人扎着小辫。一人先打了肖某甲一巴掌,其他人就上去动手打肖某甲和孟某甲,有人拿马扎子要砸他,他往飞龙街跑了。3、证人田某证实,2015年4月2日21时30分,孟某甲打了几次电话她都没接,后来接听,是孟某甲喊她吃饭,她不去,孟某甲骂她,卢某听到后开车带她去说清楚。见孟某甲后,两人就争吵了几句,孟某甲喊了个伙计过来,这人说话很难听,卢某让她上车,她看到那个人和卢某都在打电话。约10分钟,王某丙和三四个人到了,说了几句,就打了起来。王某丙等人围着两人拳打脚踢,他俩就向南跑了,王某丙、卢某等人追了几步就回来了,大家各自离去。在路上有人打卢某电话说出事了,卢某让她先回家。4、证人白某甲证实,2015年4月2日晚10时许,他在龙桥××西卖烤羊肉串,看到工商银行门口有五六个男青年围着两个男青年拳打脚踢,其中有两三个人拿起摊位旁的马扎朝一个人砸,打了约半分钟,两人就向南跑了,打人的追了五六十米没追上,就上了三辆车走了。其中有一两辆向两人跑的方向开,一辆向北走了。后来他们在银行门口捡到一个钱包,里面有孟某甲的身份证等,他告诉了警察。5、证人刘某丙证实,2015年4月2日晚9时许,他摊位上来了两个男青年吃饭,两人吃饭时有一人打了电话。约十分钟,来了一男一女,那两人迎过去,然后双方争吵起来。约五六分钟后来了三辆车,下来十几个人,随后就听到打架声,他没见怎么打的,看见吃饭的两人向南跑了,打人的追了约50米,回来开车向北走了。6、证人朱某乙证实,2015年4月2日晚,她、朱跃跃和廉狄、杨琨、刘某丁等人一起吃饭,王某丙喊他们有事,她上了朱跃跃的车就躺下了,发生什么事情她不知道。后来朱跃跃开车带着廉狄、杨琨和她走到顺风肥牛对过时,朱跃跃他们三人见路边有两个人,然后三人下车打这两人,朱跃跃和杨琨围着一人拳打脚踢并将其打倒在地,廉狄去追另一人。两三分钟后,来了一辆黑色的车,下来四五个人打朱跃跃他们,朱跃跃和廉狄开车跑了,廉狄的头被打破了,杨琨不知去了哪里。7、证人刘某乙、朱某甲、乔某、孙某证实,2015年4月2日晚,他们和刘某甲一起吃饭。10时许,刘某甲接电话后说肖某甲被打了,一起去看看。他们开两辆车先去了兖州国税局对过至尊肥牛,没找到人,又去了顺风肥牛,看见顺风肥牛门口停了辆白色面包车,三个男青年正拳打脚踢的打一个人,被打的人趴在地上一动不动。他们把车停在面包车的两侧。刘某甲先下车劝阻,他们也下车围了过去。刘某乙看到一个头上扎着辫子的男青年从肖某甲身边走向刘某甲。乔某看到一人从肖某甲身边转过来捅了刘某甲一刀。一人上了面包车,开车撞开他们的车某跑了,另一人向某跑,车停到这个人身边时上了车,另一人跑了。肖某甲一直趴在地上没有起来,他们把肖某甲拉到了路边,如果不拉,面包车倒车时就要轧到肖某甲。他们分别将肖某甲送往二院,刘某甲送去一院。因为当时天黑、时间短,辨认不出这三个人。8、证人温某证实,2015年4月2日晚10时许,他接到肖某甲的电话说让过去帮忙。他坐了辆出租车去现场。他到顺风肥牛附近,看到有两辆车堵住一辆白色的面包车。他坐出租车从西边调头回来的时,那辆面包车某疾驰而去。他在现场没看到肖某甲。他和孟某甲一起去了二院,路上打电话得知肖某甲和刘某甲都被捅了,他用孟某甲的手机报了警。9、证人杨某证实,杨琨高1.76米,扎一个小辫。2015年4月2日晚6时许,杨琨打电话说在外面吃饭。次日凌晨2时许,他醒后发现杨琨还没回家,打杨琨电话。约半小时,杨琨坐一辆白色的汽车回来,车上有四个人,杨琨说用水果刀捅到别人肚子了,然后走了。晚7时许,杨琨打电话说人死了,去投案。10、证人白某乙证实,2015年4月2日晚10时许,接到肖某甲电话,让他去童话歌厅对过。后来在顺风肥牛见刘某乙等人,说肖某甲、刘某甲被人捅了。11、证人聂某证实,案发当晚10时许,肖某甲给他打电话,因他在歌厅房间太吵没联系上,后王某乙联系他一起找肖某甲,在顺风肥牛见刘某乙,说肖某甲被人捅了。12、证人李某乙证实,2015年4月2日晚约11时,他到了童话歌厅,见朱跃跃开一辆白色奔驰面包车,廉狄在车上躺着,还有个女的,没看到王某丙。朱跃跃说在龙某对过路南和人打架了。朱跃跃开车某找杨琨,他跟在后面,半路廉狄吐了,他送廉狄回家。在廉狄家楼道口见到杨琨,杨琨说和别人打架,用刀捅了人。他见杨琨身体不舒服联系了王某丙,让王某丙送杨琨去兖州中医院看看,他跟到医院门口就回家了。13、证人王某丙证实,2015年4月2日晚,卢某打电话说在童话歌厅有事,让快过去。他和杨琨、朱跃跃、王某丁等人开三辆车去了童话歌厅。见卢某和两个人在工商银行门口吵着。他们过去后,有人骂他们,双方打了起来。接着这两人向南跑了,他们追了几步就各自回家。一会儿,杨琨打电话说被人打,腿被砸伤,走散了。他联系朱跃跃见了面,他见面包车前后保险杠撞坏了,廉狄躺在车后座上,朱跃跃和其女友也在。朱跃跃说在送廉狄回龙某的候,被两辆车堵住,和对方打了起来,杨琨不知在哪里。后来,李某乙打电话说找到杨琨,他们开车带杨琨去二院看看。去医院的路上,杨琨说用水果刀把对方捅了,刀也不知道丢哪了。在二院见到警车,他们就走了。他打卢某电话,约在兖州大禹像北石马村西边一条小路见了面。当时朱跃跃坐副驾驶,杨琨坐朱跃跃后面。他方便后,上车坐到卢某后面,他见杨琨手里拿着几百元钱,说得找地方看腿去,朱跃跃有没有钱,他没看到。次日早上,他带廉狄、朱跃跃、杨琨在济宁奥迪4S店与王某甲见面,当时还有刘某丁、李某丙。王某甲喊廉狄、杨琨、朱跃跃在一边说话,他不知道说了什么。说完,他们三人坐王某甲的车走了,他和李某丙回了兖州。14、证人刘某丁证实,2015年4月2日晚9时许,他和杨琨、廉狄、朱跃跃等人一起吃饭,王某丙喊他们一起去童话歌厅对面找卢某。在国税局门口,他见卢某等人和对方吵了几句就打了起来,他没参与。约半分多钟,对方两人往南跑,一人往北跑了,朱跃跃等人往南追了十多米,回来后各自离去。一会儿,朱跃跃打电话说被打了。他和李某乙与朱跃跃等人见了面。朱跃跃说送廉狄回家,又在顺风肥牛遇见了,打了起来,对方去了两车人,打了他们。朱跃跃撞开对方的车,带着廉狄跑的,杨琨不知去了哪里。李某乙找到杨琨,他们一起去了中医院看看。后来,王某丁送他回家。次日凌晨三、四点钟,廉狄打电话联系见了面。廉狄说受伤的人死了,他劝他们自首。早上,他和王某甲、李某丙一起到黄屯奥迪4S店看车,王某甲接到廉狄电话后同廉狄他们见了面。杨琨说是他捅的人,王某甲说先找个地方,以后再自首。他开车带王某甲和廉狄他们回了兖州,王某甲安排其妻和他送廉狄等三人去了邹城张庄,王某甲对象给他们找了个旅店住下。15、证人王某丁证实,2015年4月2日晚,他和王某丙、卢某等人一起吃完饭,他去买衣服又遇到卢某,卢某喊他去了兖州国税局门口,卢某和别人吵了起来,他下车劝架,对方不让走。一会,王某丙等人到了和对方打了起来,这两人就向南跑了。后来,他开车去二院找王某丙,又送刘某丁回豆腐店。16、证人李某丙证实,廉狄是他表弟,2015年4月3日上午,王某丙开车带着廉狄、朱跃跃、杨琨在黄屯奥迪4S店和他、王某甲、刘某丁见的面。王某甲让他和王某丙去找卢某。后来,王某甲说廉狄在邹城××附近,让他去找,联系廉狄他们回来投案自首,他说联系不上,王某甲自己又联系的。17时许,廉狄打来电话问情况,他说王某甲让回来投案,并与廉狄约好在泗河大桥见面。晚7点多,廉狄他们坐出租车到后,他开车带他们到公安局投案。17、证人丁某证实,廉狄是王某甲的外甥。2015年4月一天上午10时许,其在王某甲的安排下,和刘某丁一起送廉狄等人到邹城张庄,路边有个小旅馆,廉狄、朱跃跃、杨琨下车了。下午4时许,王某甲让她想法联系廉狄他们。后来,她让其亲戚找到廉狄,让廉狄打车回来,用司机的电话联系王某甲。后来王某甲说他们投案了。18、证人高某证实,什么时间记不清了,青青给她打过电话,青青的名字她不知道,经公安机关组织12张不同女性照片进行混杂辨认,其指认出11号照片丁某就是青青。青青让她到她家东边的旅社找过人。她找到人后说,青青打电话让回去,他们说知道了。19、证人柳某证实,2015年4月一天晚11时许,卢某用黑色本田CRV换其白色本田CRV的情况。20、证人肖某丙(系被害人肖某甲之父)证实,经辨认尸体照片,死者是肖某甲,其系肖某甲的父亲。21、证人吴某证实,2015年4月份一天晚上9点多钟,他步行顺着九州大道路北往西走,看到一辆白色的面包车从东边过来,停在了顺风肥牛饭店门口对过,面包车上下来三、四个人,有一人在车南边喊救命,喊了一声就歪倒在地上。他没看清面包车撞没撞人,走过去已打完了,这个人在歪倒之前双手捂着肚子跪在地上,有人又踹了其后背一脚,将其踹倒。这时候来了两辆汽车,一辆红色的,一辆越野车,一前一后堵住了面包车,面包车来回撞了两次,撞开车某走了。这两辆的车上的人和面包车上的人打没打他没看清,面包车走到的时候,差点要轧到被打的人,当时有人拉开了,车上的人把被打的人抬到车上就走了。后来他知道被打的人是肖某甲,他认识肖某丙,不认识肖某甲,出事之后,才知道两人的关系。
三、勘验检查笔录1、兖州区公安局兖公(刑)勘[2015]010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现场图及照片)记载,勘验时间2015年4月2日23时35分至4月3日1时30分,现场位于兖州区九州大道顺风肥牛门口处路南地面上。顺风肥牛路口为一丁字路口,距东侧龙某路与九州大道十字路口330米。现场提取血迹7处、三星手机电池1块、红砖砖块1个、塑料碎片若干。提取位置集中在九州大道通往顺风肥牛路口处。2、兖州区公安局兖公(刑)勘[2015]011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载,勘验时间2015年4月3日1时40分至2时30分,现场位于兖州区龙桥南路童话量贩式KTV对过工商银行东侧停车场处。现场提取损坏马扎一个。
四、鉴定意见1、济宁市兖州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兖)公(刑)鉴(尸检)字[2015]00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记载,被害人肖某甲前胸右侧乳头内侧6.5cm处有一左上右下长2.2cm皮肤创口,哆开0.8cm;右腋前线腋下7.8cm处有一后上前下109cm皮肤创口,哆开0.5cm;二处创口创缘整齐,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右前臂腕上6.5cm处见4×0.7cm皮肤损伤,右手腕处见0.7×0.8cm皮肤损伤,右膝关节处见4×2.5cm皮肤表皮剥脱,左膝关节外侧见3.5×6cm皮肤损伤;双手掌背部有少量散发点状皮肤擦伤。头部解剖检验,沿双侧乳突冠状切开头皮及各层,头顶部见3×3cm帽状腱膜下出血,头右枕顶部见5×6cm帽状腱膜下出血,双侧颞肌无出血,颅骨无骨折,硬脑膜完整无破损。胸部解剖检验,前胸部右侧相对应胸部创口处,见左第6、7肋间有6×4.5cm肌肉出血,其间见一长2.2cm创口,第6肋软骨断裂。打开胸腔,右侧胸腔内有血性液体1500ml,心包右侧见一长1.8cm破裂口,相对应心脏右心室前臂上侧见一长1.5cm创口,创腔贯通右心室全层。依尸体检验所见,死者右前臂、右手腕、右膝关节、左膝关节外侧等体表有多处皮肤损伤,双手掌背部有少量散发点状皮肤擦伤,头部头皮帽状腱膜下有出血,此等损伤符合钝性物作用受伤部位所致;右前胸部、右腋下有二处皮肤创口,均创缘整齐、创腔内无组织间桥,此等损伤特点符合锐性物作用受伤部位所致。死亡原因,死者右侧胸腔内有血性液体约1500ml,心包右侧见一长1.8cm破裂口,相对应心脏右心室前壁上侧见一长1.5cm创口,创腔贯通右心室壁全层。鉴定意见是肖某甲系心脏破裂死亡。2、济宁市兖州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兖)公(刑)鉴(伤检)字[2015]17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记载,被鉴定人刘文聪伤后在济宁市兖州区人民医院诊治,兖州区人民医院出院诊断:胸部刺伤,前胸部软组织损伤,外伤性纵膈气肿;兖州区人民医院胸部CT检查:胸壁软组织损伤,胸骨后脂肪内积气(胸骨后方心包外侧脂肪组织内见气体密度影)。法医学检验见伤者前胸部左侧有一长3.9cm皮肤缝合后创口疤痕。鉴定意见是刘某甲的损伤属轻伤一级。3、兖州区公安局(兖)公(刑)鉴(物证)字[2015]010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记载,现场提取的7处血迹均检出人血,不排除为刘某甲所留;送检的死者肋骨检出DNA分型,与现场提取血迹未有比中结果。
五、书证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记载,被告人杨琨于1994年1月20日出生,被告人朱跃跃于1991年12月9日出生,被告人廉某丙1988年5月14日出生,被告人卢某于1990年10月19日出生,被告人王某甲于1977年6月19日出生,五被告人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济宁市兖州区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110接警记录单、抓获经过和发、破案经过记载,2015年4月2日22时20分许,温某报警称其朋友肖某甲和刘某甲被人捅伤,对方开一辆白色奔驰金杯车,公安机关于2015年4月2日立案侦查。被告人人杨琨、廉狄、朱跃跃于2015年4月3日到济宁市兖州区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被告人卢某于2015年5月21日到济宁市兖州区公安局投案,被告人王某甲于2016年2月19日经传唤到案。3、济宁市××区中医院门诊病历记载,2015年4月2日22时34分,被害人肖某甲经检查大动脉波动消失,心音消失,双肺无呼吸音,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胸前区及胸部右侧2处约4cm刀口,活动性出血。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3时34分死亡,死亡原因诊断为胸部刀刺伤死亡。4、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08)薛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书记载,被告人朱跃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日被判处罚金七千六百元。5、被损车辆照片证实,被告人朱跃跃作案时使用的汽车损坏及朱某甲驾驶汽车损坏情况,可以印证朱跃跃从现场离开时撞击车辆的情况。6、另有通话记录清单、机动车登记信息等书证附卷佐证。
六、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杨琨供述2015年4月2日晚10时许,他和廉狄、朱跃跃等人一起吃饭,王某丙喊他们去童话歌厅。他们到国税局门口时,卢某正和两个人争吵着,他和卢某等人一起打了这两人,这两人就向南跑了。然后,朱跃跃开奔驰面包车,他坐副驾驶,廉某乙朱跃跃女友坐后边,先送廉狄回龙某小区。刚到龙某小区门口,他见刚才被打的两个人站在那里,那两人看见他们就分头跑,穿黑衣服的跑向小区里,廉狄追了过去,另一个穿青色上衣的向南跑,跨过路中间的栏杆跑到路南,他和朱跃跃追了过去。朱跃跃开车撞倒了这个人,他和朱跃跃一起打。廉狄回来后也踹了两脚。这时,来了三辆车,车上下来七、八个人打他和朱跃跃,倒地上的人也爬起来和车上下来的一个人一起打他。他从后面裤兜里拿出黑色折叠水果刀(单刃,打开有八、九公分长),想吓唬这两人,这两人还是打他,他左手抱头右手就向这两人身上捅了,捅了几刀不知道,他当时就是闭着眼朝他们乱捅的,捅了几个人也不知道。他顺着小路向东跑到廉狄家楼下,廉狄坐着朋友的车回来,廉狄的朋友又开车送他到兖州牛旺社区西边的农业银行路找王某丙,在去李庙社区的路上他打开车窗扔了水果刀。王某丙打电话喊卢某去兖州北站商量,他们害怕想出去躲躲,说身上没钱,卢某给了他1000元,给朱跃跃多少不知道,然后说有事先走了。王某丙又打电话让廉狄来到北站。他回家和父亲见了一面,父亲让他去投案。天亮,王某丙打听到人死了,廉狄联系了王某甲,王某丙开车带他和廉狄、朱跃跃到黄屯奥迪4S店找王某甲,当时李某丙、刘某丁也在场,王某甲让他们去邹城待几天,王某甲的对象开车送他们去邹城,在路边找了个小旅店。他右手袖口有血,在邹城小旅馆里洗了。后来,他们三人商量好自首。晚8时许,他们三人坐出租车联系了李某丙,李某丙领他们投案。2、被告人朱跃跃供述,2015年4月2日晚,他和廉狄、杨琨等人一起吃饭。王某丙喊他们帮忙,去了童话歌厅。在工商银行门口见卢某正和两人吵着,他们和对方打起来,对方的三人一个往北跑了,另外两个往南跑了。他开白色奔驰面包车拉着廉狄、杨琨和其女友,杨琨坐副驾驶,送廉狄回龙某小区。在龙某小区门口,看到刚才跑的两人正蹲在小区门口打电话,他开车往前走了几米,廉狄让他拐回去看看,杨琨说是他们,廉狄开开车门,两人就跑了,一个向龙某小区里跑,廉狄去追,另一个向路南顺风肥牛跑,他开车从后面追,追到顺风肥牛门口的小桥处从右后边撞了一下,那人歪倒在路上,他和杨琨打了那个人,廉狄从小区回来也踹了那个人。这时开来两辆车就把他的车堵在中间,下来几个人开始打杨琨,他过去帮忙,被踹到了一边,杨琨往东跑,打架中他没看到杨琨拿刀子,也没注意被他碰倒的人的情况,廉狄在西边被人打着,他上车,把前后两辆车撞开往西跑,廉狄也上了车,在车上他看到廉某丁上有血。王某丙打电话喊卢某去兖州北站商量,卢某主动给了他500元钱,给了杨琨1000元钱。王某丙又喊廉狄过来,卢某就走了。廉狄到后,王某丙说杨琨捅死人了,廉狄说先走吧。他回家拿了衣服,想出去躲两天,杨琨又见了其父,后又去豆腐营找的刘某丁说了这事。天亮后,廉狄给王某甲打了电话,他们在黄屯奥迪4S店见的面,刘某丁、李某丙在场,他们把事情告诉了王某甲。回的兖州后,王某甲的媳妇开车送他们去了邹城一个小旅馆,他们商量后联系李某丙送他们投案。3、被告人廉狄供述,2015年4月2日晚,他和杨琨、朱跃跃等人一起吃饭。王某丙喊他们去童话歌厅有事。他们到后和对方两人发生冲突,打了起来,对方跑了。然后,朱跃跃开车送他回家,杨琨、朱跃跃女友也在车上。走到龙某小区门口,见刚才被打的两个人在门东边站着,他先下的车,追一个人进了龙某小区,没追上。他出来后见他们的车已经拐到顺风肥牛路口,车头朝南停在人行道上,朱跃跃和杨琨在车头前面打另一个人,他也踢了一下。这时候过来三辆车堵住了他们,下来十几个人围着他们打,他没见杨琨拿刀伤人,朱跃跃上车之后撞开堵着的两辆车,他上车跟着跑了,手机掉在了现场。次日凌晨2时许,王某丙给他女朋友打电话说出事了,让他去北站。到后,杨琨和朱跃跃都在,杨琨说用刀捅人了,王某丙说人可能死了。他们四人先去了北山拖,杨琨和其父见了面,又去了豆腐店村找刘某丁,后他们四人找了个地方停车,待到了天亮。天亮后他给王某甲打了电话,王某丙开车带他们三人去黄屯奥迪4S店找到王某甲说了情况,王某甲让其对象开车送他们到邹城,在邹城找了个小旅馆。下午,王某甲让他们自首,三人商量去投案,联系李某丙送他们投案。4、被告人卢某供述,2015年4月2日晚他和王某丙等人吃饭,饭后去接对象田某,路上孟某乙给田某打电话,接通后对方还骂人。他们去找孟某乙说清楚,遇见王某丁一起去的。到了童话歌厅对面,他对孟某乙说别再骚扰田某,孟某乙没说话,另一个人打电话喊人,然后他给王某丙打电话,约十分钟王某丙等人到了现场,和王某丙一起来的人不知怎么回事就和对方吵了起来,他打了个电话,发现对方的两个人已经往南跑了,王某丙说想和对方谈谈,对方骂人就打起来了。孟某乙等人跑了后,就各自回家。还没到家时,王某丙打电话说有人受伤了,在西城区又打架了。他开车去了二院,看到人很多,他调头时朱跃跃上了他的车,说那边有人受伤,伤的还不轻。从二院出来后,他害怕对方报复,拉着朱跃跃和他姐夫换的车。在兖州大禹像北边和王某丙、杨琨、朱跃跃见面时,他给了朱跃跃500元,给了杨琨1000元,给他们钱时,杨琨说过出去躲躲。后来,他听王某丙说对方的人死了,去投案。5、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廉狄是其表外甥。2015年4月3日早上,刘某丁告诉他廉狄他们帮卢某打架出事了。8时许,廉狄打刘某丁电话,他说在济宁奥迪4S店见面,然后和刘某丁、李某丙一起去的。一个不认识的人开车带廉狄、杨琨、朱跃跃去的。见面后,廉狄说开车的人打电话让给卢某帮忙,后来人死了,杨琨说不记得是从地上拾的刀还是从哪里摸的,划了几下。他让李某丙去找卢某,看看这事怎么处理。他和刘某丁就拉着廉狄、朱跃跃、杨琨回的兖州。廉狄他们出事后没地方去,他想给廉狄他们找个地方,觉着邹城偏点,也是他对象的老家。他给对象打电话,让其在邹城给廉狄他们找个地方先呆着,看看情况。他对象开一辆白色宝马把他们送到邹城张庄,找了个小旅社。后来劝他们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朱跃跃、廉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卢某、王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钱财,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窝藏罪。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琨、朱跃跃、廉狄、卢某、王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跃跃开车将被害人撞倒,阻止被害人逃跑,并积极参与殴打被害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廉某戊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琨、朱跃跃、廉狄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均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故辩护人分别提出的杨琨、朱跃跃、廉狄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关于被告人杨琨及其辩护人提出杨琨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廉狄的辩护人提出廉狄的行为系寻衅滋事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卢某的辩护人提出卢某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王某甲作案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琨持锐器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明显;被告人与被害人方某甲发生矛盾,被害人方某乙打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在回家时路遇被害人,并追打被害人,被害人无过错;因此,被告人杨琨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和被害人具有过错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廉狄参与殴打被害人对被害人造成伤害,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卢某投案时不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虽于庭后自愿认罪,但其行为不构成自首;故其辩护人提出的自首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公安机关在掌握被告人王某甲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多次对其传唤后,王某甲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犯罪,但其行为不构成自首,故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杨琨、朱跃跃、廉狄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卢某、王某甲在没有法定赔偿义务的情况下,自愿补偿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经济损失,五被告人共同与被害人及其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各被告人的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卢某、王某甲均系初犯、偶犯,出于友情犯罪,王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卢某于开庭审理后供认犯罪事实,均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社区矫正机关调查评估适用缓刑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同意进行社区矫正,故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朱跃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25年4月2日止)。
三、被告人廉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9年4月2日止)。
四、被告人卢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王某甲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于建淞
审 判 员 李 涛
人民陪审员 楚萌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田 爽陈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