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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3民初928号

罗流任与冯耀文、梁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流任,冯耀文,梁春燕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3民初928号

原告:罗流任,男,汉族,住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1818。

委托代理人:刘付荣标,男,广东旗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冯耀文,男,汉族,住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0018。

被告:梁春燕,女,汉族,住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0025。系被告冯耀文的妻子。

原告罗流任诉被告冯耀文、梁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赵汝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冯耀文、梁春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8月1日,被告因建设工程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据给原告。后被告无款归还。因被告冯耀文与被告梁春燕是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被告冯耀文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特申请追加梁春燕为共同被告,被告梁春燕应共同归还。特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40000元本金及利息(从主张权利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件受理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证明诉讼主体适格;2.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冯耀文向原告借款40000元;3.结婚登记申请档案,证明被告冯耀文与被告梁春燕是夫妻关系。被告冯耀文、梁春燕均不作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日,被告冯耀文因建设工程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据给原告。借据写明:“我冯耀文因金色领域工程资金周转不足,于2015年8月1日向罗流任借现金肆万元正,预计10月底交楼结算还清肆万,必要时可以从结算款直接打入罗流任账号。注:我冯耀文以工程款担保。借款人冯耀文。2015年8月1日”。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1993年12月29日,两被告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为梅婚字第742号。上述借款在被告冯耀文与梁春燕婚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被告写给原告的借据、结婚登记档案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冯耀文立有借据向原告借款,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所请求利息,因其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也没有明确的还款日期,故只能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冯耀文借款时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冯耀文、梁春燕共同归还。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合法有理,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证明案件相关的事实,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冯耀文、梁春燕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流任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支付自起诉之日(2016年6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冯耀文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汝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黎倩文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