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3087号原告谭建琼,女,生于1963年11月29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梁东,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太会,女,生于1971年4月29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谭建琼诉被告包太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罗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建琼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建琼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建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谭建琼负担。
审判员 罗 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小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