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2053号罪犯胡能能,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7日作出(2009)白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能能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被告人胡能能违法所得人民币270904.19元。刑期自2008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11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2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8月24日作出(2011)锡刑执字第36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又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00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45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月7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6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年8月4日至8日进行公示,并于同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宜兴监狱警官张博出庭提出减刑建议,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卫其、
书记员杨东文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胡能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胡能能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胡能能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能能,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胡能能,在2016年4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67分。为此,2015年10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5月获监狱记奖二次。判决执行后所处罚金100000万元和追缴违法所得270904.19元未履行。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狱内消费明细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胡能能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未履行财产刑,减刑时应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胡能能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过坚列
审判员 许 敏
审判员 朱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一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