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恢130号申请执行人刘欣凯。被执行人何海东。被执行人周富华。被执行人侯川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冀民再终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何海东、周富华、侯川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海东、周富华、侯川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海东、周富华、侯川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侯川临银行存款2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建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柴兴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