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4执恢130号

刘欣凯与何海东、周富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欣凯,何海东,周富华,侯川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恢130号申请执行人刘欣凯。被执行人何海东。被执行人周富华。被执行人侯川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冀民再终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何海东、周富华、侯川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海东、周富华、侯川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海东、周富华、侯川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侯川临银行存款2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建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柴兴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