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字第251-4号
申请执行人:李万龙。
被执行人:赵涛。
被执行人:尹丽。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德城民初字第3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留尹丽全部工资收入532800元整,自2016年9月1日起至满足该数额为止,每月给尹丽保留生活费1600元,该冻结、扣留款一年结算一次,由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中红
审判员 王树龙
审判员 胡新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会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