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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执933号

申请执行人李锦波与被执行人李财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锦波,李财昌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933号申请执行人李锦波,男,生于1972年10月17日,汉族,重庆市北碚区人,住北碚区。被执行人李财昌,男,生于1967年7月7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李锦波与李财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财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宁波

审 判 员  王 强

代理

审判员  鲜 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汉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