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933号申请执行人李锦波,男,生于1972年10月17日,汉族,重庆市北碚区人,住北碚区。被执行人李财昌,男,生于1967年7月7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李锦波与李财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财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宁波
审 判 员 王 强
代理
审判员 鲜 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汉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