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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申3154号

张秀英申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秀英,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315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秀英,女,195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阳,男,由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街道八角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祯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封国生,党委书记、理事长。再审申请人张秀英因与被申请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以下简称朝阳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秀英申请再审称,(一)两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法院将医疗过错以及过错参与度不加区分的一概认定为必须进行鉴定的判决是错误的。两审法院未认定被申请人存在过错的事实错误。1.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家属尸检的义务存在过错。2.被申请人负有及时封存病历的义务,但是却未履行该义务,存在过错。3.被申请人存在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情形。4.被申请人存在伪造、篡改病历资料的情形。5.二审法院认定“张秀英又以鉴定机构可能与朝阳医院存在利害关系为由,拒绝配合鉴定工作的完成。经一审法院反复释明,张秀英坚持要求法院推定朝阳医院存在过错”的事实错误。张秀英坚持要求法院推定朝阳医院存在过错,并非是排斥鉴定或者拒绝鉴定,而是主张这一事实也可以直接推定。二审法院审理中,张秀英重新提交鉴定申请书,但二审法院对是否进行鉴定并未答复。6.一审法院认定死亡发生在急诊科抢救阶段和死亡原因的事实错误。7.一审法院认定在透析室的诊疗时间和转移急诊科的时间和事实错误,一审法院遗漏审理患者自14:40在透析室至15:00进入急诊室之前这个20分钟内发生的诊疗内容的事实。8.原审一审判决中认定“后抢救无效死亡”、“救治不力”、“就赔偿事宜张秀英多次与被告方沟通未果”错误。9.认定监护仪是否保存监护数据的事实错误。10.一审法院认定鉴定机构中中天司法鉴定中心与被申请人存在的业务关系并非利害关系错误。11.被申请人在透析室治疗时,存在不抢救和拒绝抢救等违反有关法律、诊疗规程的情形。12.一审法院遗漏审理重要的事实和证据。(1)一审、二审法院遗漏刘禹庚、秦晓新的谈话录音证据。(2)一审法院遗漏审理,透析室医务人员并未对患者进行抢救的事实。(3)“病程记录”显示从14:40上透析室,到15:00进入急诊室,呼吸、脉搏和意识都为零,患者从生到死亡的过程中发生了哪些病情,在“病程记录”上遗漏了,一审法院也并未审理清楚。(二)申请人在一审和二审中都向法院提交调取证据申请,申请法院依法调取监护数据和监控录像等材料,但是法院并未亲自去医院进行调取,只是听朝阳医院单方陈述相关材料由于超过30天已经被覆盖而无法调取。符合《民事诉讼法》200条“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情形,应当再审。(三)两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认为前述关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种种事实,足以证明即使在没有鉴定机构出具专业的鉴定意见的情况下,也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二审法院受理后,申请人再次申请鉴定,关于医疗机构过错的参与度问题进行专业的鉴定,但是二审法院并未同意。综上,请依法再审,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医疗鉴定在本案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医疗纠纷具有高度专业性,法院在没有专业知识的专家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无法对医疗活动是否存在过错作出准确判断。张秀英与朝阳医院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共同选定了鉴定机构,封存了鉴定资料并已移送鉴定机构,但张秀英又以鉴定机构可能与朝阳医院存在利害关系为由,拒绝配合鉴定工作的完成。经一审法院反复释明,张秀英坚持要求法院推定朝阳医院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本案中,涉案病历资料已经进行质证并封存,朝阳医院的诊疗活动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尚待鉴定机构评析,故该条法律不能直接适用本案。张秀英提出怀疑鉴定机构与朝阳医院存在利害关系的事项理由,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关于鉴定机构及人员应当回避的规定。张秀英认为朝阳医院在治疗活动中存在过错,致患者死亡,应当由朝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张秀英应承担举证责任。张秀英拒绝配合鉴定工作,致使鉴定程序无法完成,其诉讼主张不能证实,张秀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审法院对本案所作的以上分析和认定,本院予以认同。据此,张秀英的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对其再审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张秀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秀英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审 判 员  李 林

代理

审判员  苏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殷海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