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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1027号之一

韦俊与李刚、蚌埠誉华饲料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1-11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韦俊,李刚,蚌埠誉华饲料有限公司,沈怀兵,王亚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027号之一

原告:韦俊,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代理人:凌远龙,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刚,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

被告:蚌埠誉华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中粮大道668号华禹物流园201号。

法定代理人:沈怀兵,该公司经理。

被告:沈怀兵,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新城区。

被告:王亚兰,女,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蚌埠誉华饲料有限公司、沈怀兵、王亚兰共同

委托代理人:梁民,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俊诉被告李刚、蚌埠誉华饲料有限公司、沈怀兵、王亚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李刚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因本案的审理须等待该刑事案件审理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王艳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房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