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027号之一
原告:韦俊,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代理人:凌远龙,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刚,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
被告:蚌埠誉华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中粮大道668号华禹物流园201号。
法定代理人:沈怀兵,该公司经理。
被告:沈怀兵,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新城区。
被告:王亚兰,女,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蚌埠誉华饲料有限公司、沈怀兵、王亚兰共同
委托代理人:梁民,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俊诉被告李刚、蚌埠誉华饲料有限公司、沈怀兵、王亚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李刚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因本案的审理须等待该刑事案件审理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王艳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房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