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财保267号
申请人:沈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开原市。
申请人:马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开原市。
被
申请人:郑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开原市。
被
申请人:杨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二被申请人所有的在中国平安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金及银行工资予以冻结,保全金额6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郑某某、杨某某所有的在中国平安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金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郑某某、杨某某在银行工资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 强
审判员 张彦歆
审判员 钟 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大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