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9执294号申请执行人梁建高,男,1963年2月17日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被执行人张向忠,男,1962年12月21日生,汉族,地址灵石县。申请执行人梁建高申请被执行人张向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灵民商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张向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向忠在你单位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福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建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