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1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晶颖。被执行人匡永祥。本院在执行于晶颖与匡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现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且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43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迟云海
代理
审判员 徐 立
代理
审判员 丁孝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景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