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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31执102号

张宇飞申请执行崔继飞,薛艳慧民间借贷案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宇飞,崔继飞,薛艳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31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张宇飞

被执行人:崔继飞

被执行人:薛艳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德县人民法院(2015)保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崔继飞名下在太原市尖草坪区摄乐村西(和平馨苑小区)7#楼1-301#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崔继飞位于太原市尖草坪区摄乐村西(和平馨苑小区)7#楼1-301#,103.56平方米。被执行人崔继飞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崔继飞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崔继飞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广文执行员  刘永义执行员  高 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旭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