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第899号
原告:临安市液化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锦桥路口。
法定代表人:叶如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骁,浙江天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临安汉美节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玲珑街道庆禹街409号。
法定代表人:李勤,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唐显耀,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市液化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临安汉美节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临安市液化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原告临安市液化气有限公司依法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安市液化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48元,减半收取3124元,由原告临安市液化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