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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975号之一

陈灵丹李福斌诉长沙金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灵丹,李福斌,长沙金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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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9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灵丹。申请执行人李福斌。被执行人长沙金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1年9月24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2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103执975号执行案件的��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石江

审 判 员  聂洪祥

审 判 员  周洪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韩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