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9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灵丹。申请执行人李福斌。被执行人长沙金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1年9月24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2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103执975号执行案件的��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石江
审 判 员 聂洪祥
审 判 员 周洪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韩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