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581号申请执行人冉瑞书,男。被执行人何俊平,男。关于冉瑞书申请执行何俊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开法马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何俊平应支付45200元给申请人冉瑞书,并承担本案受理费98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没有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到相关部门查询,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5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光辉
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
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