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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执581号

冉瑞书与何俊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冉瑞书,何俊平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581号申请执行人冉瑞书,男。被执行人何俊平,男。关于冉瑞书申请执行何俊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开法马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何俊平应支付45200元给申请人冉瑞书,并承担本案受理费98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没有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到相关部门查询,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5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光辉

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

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