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761号
原告:李世超,男,1986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
被告:张克恩,男,195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
原告李世超诉被告张克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孙文清
人民陪审员 胥 春
人民陪审员 薛冰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