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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2761号

李世超与张克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李世超,张克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761号

原告:李世超,男,1986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

被告:张克恩,男,195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

原告李世超诉被告张克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孙文清

人民陪审员  胥 春

人民陪审员  薛冰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