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829号申请执行人马志军,男,38岁,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五家镇北台子村三组49号,身份证号码150403197906132057。被执行人曲国芳,男,47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西露天工村184栋10户,身份证号码211322197001074279。马志军申请执行曲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躲藏,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273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云川
审判员 谭庆礼
审判员 宋占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志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