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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执829号

马志军申请执行曲国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志军,曲国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829号申请执行人马志军,男,38岁,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五家镇北台子村三组49号,身份证号码150403197906132057。被执行人曲国芳,男,47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西露天工村184栋10户,身份证号码211322197001074279。马志军申请执行曲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躲藏,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273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云川

审判员  谭庆礼

审判员  宋占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志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