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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更3706号

钟军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3706号罪犯钟军,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9日作出(2008)台刑二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军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钟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2014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部分罚金人民币18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钟军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钟军准予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2日至2016年10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 革

审 判 员  赵绍庆

审 判 员  吴益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陈兰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