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9105号
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帽支行,住所地晋江市。
主要
负责人:周良清,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耀红,男,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诗晓,男,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林培波,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被告:施养成,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被告:林硕响,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被告:吴荣建,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帽支行与被告林培波、施���成、林硕响、吴荣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帽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珊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吕雅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