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24民初1390号

孙丽波与肖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丽波,肖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1390号

原告:孙丽波,女,住庆安县。

被告:肖迪,男,住铁力市。

原告孙丽波诉被告肖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孙丽波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丽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孙丽波负担。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潘德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