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2刑初35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秀英,女,1948年7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不识字,农民,住萧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辩护人黄阳,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萧检刑诉[2016]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秀英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秀英及其辩护人黄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份,被告人任秀英在萧县酒店乡旗杆行政村李庄自然村其家院墙外菜地里种植了罂粟。2016年4月7日,萧县公安局民警查获了被告人任秀英种植的罂粟幼苗,遂予以铲除。经现场清点数量为1000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秀英的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任秀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任秀英种植罂粟的目的是为了食用幼苗,案发后协助公安机关铲除罂粟幼苗,且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判处管制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份,被告人任秀英在萧县酒店乡旗杆行政村李庄自然村其家院墙外菜地里种植了罂粟。2016年4月7日,萧县公安局民警查获了被告人任秀英种植的罂粟幼苗,遂予以铲除。经现场清点数量为1000株。被告人任秀英于2016年4月7日经萧县公安局酒店派出所民警当场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任秀英的供述,并有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铲除记录、证人李玉珠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秀英非法种植罂粟1000株,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秀英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任秀英构成坦白,建议对其判处管制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任秀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任秀英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景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牛文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