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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34民初第688号

俄阿呷诉田光富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吉俄阿呷,田光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4民初第688号

原告:吉俄阿呷,女,1983年8月7日生,住越西县。

被告:田光富,男,1966年6月13日生,住越西县。

原告吉俄阿呷诉被告田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吉俄阿呷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俄阿呷的撤诉行为,属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俄阿呷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吉俄阿呷负担。

审判员 罗 长 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克其阿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