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2244号
原告:武满书。
被告:崔志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满书与被告崔志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武满书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满书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武满书负担。
审判员 高利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于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