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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民初2244号

武满书与崔志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满书,崔志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2244号

原告:武满书。

被告:崔志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满书与被告崔志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武满书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满书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武满书负担。

审判员  高利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于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