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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民初3029号

黄志红与刘克明、宋枝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志红,刘克明,宋枝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3029号

原告:黄志红,女,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代理人:张宝元,泗县黄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克明,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宋枝远(曾用名宋支远),男,196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红与被告刘克明、宋枝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志红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志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黄志红负担。

审判员 于 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仇典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