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3029号
原告:黄志红,女,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代理人:张宝元,泗县黄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克明,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宋枝远(曾用名宋支远),男,196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红与被告刘克明、宋枝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志红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志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黄志红负担。
审判员 于 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仇典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