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03刑初580号

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3刑初580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于安徽省淮南市。2016年3月8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3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5月24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6月14日由本院决定逮捕,8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6)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危险驾驶罪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月11月20日22时2分许,被告人刘某无证驾驶皖D×××××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舜耕路学院路至泉山路段时,被在此路段执勤的交通警察拦下检查,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98mg/lOOml。交警当即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被告人刘某带至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由专业人员抽取血样,并委托该鉴定中心对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经鉴定,被告人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217.5mg/lOOml,大于80mg/lOO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血情况说明及抽血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安理司(2015)酒检字第1090号检测报告书,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淮公(交)行罚决字(2016)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淮南市拘留所执行回执,被告人刘某的户籍证明及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217.5mg/lOOml,超过200mg/lOOml,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