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辖终4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XXX号自编2栋1301房。
法定代表人:谢振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胜男,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荆丰村。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XXX号戊楼1242室。
法定代表人:高晓松,该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两被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勤,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王军,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16682、16690-16703号民事裁定[本案原审案号为(2016)沪0112民初16696号],向本院提起上诉。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1.虽然被上诉人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渡石公司)的注册地在上海市闵行区,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及经营地均在上海市徐汇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即使依照被侵权人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也应当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而非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为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上诉人的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广州市天河区,因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据此,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权纠纷案件,根据上述规定,两被上诉人有权选择向水渡石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关于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水渡石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而非闵行区的上诉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据此,作为公司登记的必要记载事项,公司住所一旦登记完成,对外便发生公示、公信效力,否定该登记事项的一方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以法人的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被上诉人水渡石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地为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XXX号戊楼1242室,即该地址作为其住所地已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上诉人认为该地址仅仅为注册地,被上诉人水渡石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上海市徐汇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但上诉人仅提交了被上诉人水渡石公司招聘信息联系地址的网页打印件,该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水渡石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凌 崧
审判员 易 嘉
审判员 杨馥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