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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5执692号

王宾与张春红、南充市阳光包装装潢印刷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宾,张春红,南充市阳光包装装潢印刷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692号申请执行人王宾,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19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张春红,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8日,住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被执行人南充市阳光包装装潢印刷厂,住所地西充县晋城镇。法定代表人杨鹏,厂长。本院在执行(2016)川13民终2号王宾申请执行张春红、南充市阳光包装装潢印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南充市阳光包装装潢印刷厂已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息及其他应担费用共计22万元,案件已经了结,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3民终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蒲邦槐

审判员  杨 平

审判员  黄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蒋清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