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1645号移送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明岩。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移送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8月25日移送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其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刑初字第17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贵群
审判员 于胜军
审判员 陈 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