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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执1645号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李明岩刑事处罚金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明岩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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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1645号移送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明岩。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移送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8月25日移送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其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刑初字第17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贵群

审判员  于胜军

审判员  陈 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