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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行终33号

李素馨、九江市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素馨,九江市规划局,九江市建设规划局,九江置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4行终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素馨,女,汉族,1985年7月2日出生,住九江市庐山区。委托代理人叶志辉,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琼,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九江市规划局,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南湖支路7号。法定代表人王洪义,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九江市建设规划局,住所地:九江市八里湖新区八里湖大道166号。法定代表人吴爱龙,局长。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会茂,江西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九江置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以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国庆,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素馨与被上诉人九江市规划局、九江市建设规划局,第三人九江置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不服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6)赣0403行初字第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素馨以已经领取补偿款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素馨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素馨撤回上诉;

一、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素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波

审判员 夏忠民

审判员 商 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肖鹏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