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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3398号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主冠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冠振,刘甲收,主父冠茹,主父冠宇,主父冠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3398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毛晓辉,理事长。被告主冠振。被告刘甲收。被告主父冠茹。被告主父冠宇。被告主父冠超。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主冠振、刘甲收、主父冠茹、主父冠宇、主父冠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主冠振、刘甲收、主父冠茹、主父冠宇、主父冠超所有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财产由被告保管,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三、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逾期不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泽浩

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

人民陪审员  孙瑞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