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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2执665号之二

夏代川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代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665号之二被执行人夏代川,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谢立史缴纳罚金10000元,现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第一款罚金刑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饶朝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谢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