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665号之二被执行人夏代川,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谢立史缴纳罚金10000元,现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第一款罚金刑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饶朝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谢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