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299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风英。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76乡红松园(东坝乡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拥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武军,北京市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云,北京市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赵凤英与被申请人北京市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翔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52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凤英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赵凤英与东翔公司签订的定向安置房认购协议内容是具体的,是合法有效的。原审法院审理程序上存在错误,导致判决不公。一审法院审理时间严重超期。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东翔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不同意赵凤英的申请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当事人就补偿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东翔公司与赵凤英因履行双方签订的《定向安置房认购协议》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双方之间因安置补偿发生的争议,双方对于拆迁安置补偿并未达成最终和确定的协议。对于赵风英提起的本案诉讼,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赵凤英的起诉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赵凤英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赵凤英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徐 东
审判员 符忠良
审判员 彭红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世文 来自